臺北市、臺北縣及基隆市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及招生試辦計畫
教育部
教育部
壹、
依據
一、 高級中學法第3條。
二、 職業學校法第4條。
三、 教育部
四、 教育部
五、 教育部98年3月20日台中(一)字第0980043083號函修正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
貳、
目標
一、促進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紓解升學壓力,落實適性教育的理想。
二、因應地方教育需求,逐步促成高中職學生就近入學。
三、兼顧中央與地方政策,統整高中職多元入學管道。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北北基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規劃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基隆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
(一)北北基100年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試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學校:臺北市立明倫高級中學
(二)北北基高中職100學年度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學校:國立新店高級中學(音樂)、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美術)、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舞蹈)、臺北市私立華岡藝術學校(戲劇)
(三)北北基高中職100學年度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學校: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四)北北基高中職100學年度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四、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
肆、實施區域與範圍
本計畫實施區域包括臺北市、臺北縣及基隆市三個縣市(以下簡稱北北基)。北北基三縣市境內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全部參與北北基各入學管道辦理招生作業。
伍、實施時程:自100學年度起試辦。
陸、辦理項目
一、規劃及執行北北基三縣市公私立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北北基聯測)事宜。
二、規劃及執行北北基三縣市公私立高中職多元入學招生事宜。
柒、組織分工
由北北基三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共同規劃及執行,其組織分工如下:
一、成立「北北基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規劃委員會」,負責規劃及督導北北基辦理聯合入學測驗,以及協調高中職辦理各項多元入學招生管道相關事宜。
二、成立「北北基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規劃工作小組」,負責擬訂北北基聯測試辦計畫、北北基聯測與招生期程,以及推動北北基聯測與招生相關工作。
三、成立「北北基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試務委員會」,負責擬訂北北基聯測簡章及統籌協調辦理北北基聯測各項試務相關事宜。
四、由測驗專業機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北北基聯測命題組卷及資料處理工作。
五、成立「北北基高中職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北北基高中職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及「北北基高中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負責擬訂各項招生實施計畫及簡章相關事宜。
六、北北基各高中職辦理各項招生,應成立招生委員會。
捌、北北基聯測規劃事項
一、報名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畢業。
(二)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具有下列同等學力情形之一者:
1.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2.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畢(結)業,取得畢(結)業證明書者。
3.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4.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5.其他具備同等學力資格者。
二、測驗日期及時間
北北基聯測一學年度辦理一次,與第一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日期及時間相同。
三、測驗學科及命題作業
(一)測驗學科:包括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寫作測驗。
(二)命題單位: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命題組卷及資料處理工作。
(三)命題及計分方式:題型、測驗學科(包含寫作測驗)分數、量尺計分及寫作測驗評分級分別等,均與全國基本學力測驗一致。
(四)命題原則:評量學生於國中教育階段所習得之基本能力為目的,以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為命題依據,測驗試題難度分配與基本學力測驗一致,採「中等偏易」為原則。
玖、北北基高中職招生規劃事項
一、報名資格
(一)符合高中職入學資格者,應取得當年度北北基聯測分數,始得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北北基所辦理之高中職直升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另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所辦理之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並得報名參加北北基所辦理之甄選入學。
(二)參加各高級中學音樂、美術、舞蹈等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者,應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通過資賦優異鑑定取得證明文件。
(三)北北基以外縣市國中畢業生得跨區報考北北基聯測,並得以北北基聯測分數報名第一階段北北基甄選入學及第二階段北北基登記分發入學管道;惟限制不得報名參加第一階段北北基申請入學及直升入學管道,但金門、馬祖地區,以及華東、上海、東莞3所臺商子弟學校國中畢業生(含同等學力者),得以北北基聯測分數報名參加第一階段北北基申請入學管道。
二、 招生入學方式規劃
北北基高中職多元入學管道及招生方式規劃如下:
(一)辦理階段及入學管道
1.第一階段:辦理北北基高中職聯合申請入學(含完全中學高中部直升入學)及北北基高中職聯合甄選入學招生工作。
2.第二階段:辦理北北基高中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工作。
(二)北北基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應參考北北基以外縣市國中畢業生參加基北區高中高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以下簡稱基北區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管道錄取入學情形,以其近三年錄取新生人數占各年度總招生名額平均比率之二倍為原則,保留名額提供參加基北區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管道辦理招生,並以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入學依據。私立高中職並得視各校近三年實際招生情形彈性調整之。
(三)北北基高中職聯合申請入學管道招生報到後所餘缺額,可流用至北北基高中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管道辦理招生。北北基高中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管道招生報到後所餘缺額,可流用至基北區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管道辦理招生。
(四)北北基高中職學校於北北基第二階段登記分發入學及基北區登記分發入學招生辦理結束後,尚有餘額而需後續招生者,得訂定招生簡章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始可自行辦理。
三、招生名額比例
北北基高中職各多元入學管道招生名額,得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政策及學校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外,其名額比例規劃如下:
(一)北北基申請入學
1.北北基各公立高中申請入學(含直升入學)名額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
2.北北基各公立高職申請入學名額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
3.北北基各私立高中職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北北基甄選入學: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北北基登記分發入學: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申請入學、甄選入學及保留提供參加基北區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四、各階段招生管道分數採計方式
(一)第一階段
1.北北基申請入學:北北基各公私立高中職應以北北基聯測分數為依據,並得就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擇一科至二科加權計分。各高中職應採計北北基聯測之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2.北北基直升入學:北北基各公私立完全中學應採計北北基聯測分數及學生在校成績,並得將學生特殊事蹟納入採計。
3.北北基甄選入學:北北基各公私立高中職應以當年度北北基聯測或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門檻,採計術科測驗成績,並得採計性向測驗分數;惟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及加考任何學科紙筆測驗,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並得依招生班別之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或其他才能等。
(二)第二階段
北北基登記分發入學:北北基各公私立高中職應以北北基聯測分數總分(含寫作測驗)及學生之志願序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加權計分。
壹拾、 預定進度
一、北北基100年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及100學年度招生規劃時程表。
二、預定99年5月底前,配合教育部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程,公布100年「北北基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暨甄選、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日程表。
壹拾壹、 經費預算及來源
一、北北基聯測試題研發經費,由北北基三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試務及各招生管道所需經費,得酌收報名費(收費額度比照全國標準)。
壹拾貳、 其他
一、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各高中職、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班、科學班,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等特定對象班別之招生,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殊身分學生入學方式及升學優待,依現行各類升學優待相關規定辦理。
三、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繳報名費用。
四、試務委員會及各招生委員會辦理試務及招生工作,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五、基本學力測驗由教育部統籌辦理,第1次測驗(約每年5月,與北北基聯測同時舉行),北北基三縣市原則不設基本學力測驗考場(北北基三縣市自行另設北北基聯測考場);第2次測驗(約每年7月)時,北北基三縣市分別配合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分設考場,並由北北基三縣市高中職協助辦理相關試務工作。
六、北區專科學校五年制參與北北基聯測及招生規劃辦理方式草案,參見附錄四,將另行與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北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及全國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委員會協商訂定相關細節。
七、北北基100年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實施計畫草案,及北北基100學年度高中職藝術類班(科)聯合甄選入學實施計畫草案、北北基100學年度高中職聯合申請入學實施計畫草案、北北基100學年度高中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實施計畫草案。
備註:
1.北北基以外縣市國中畢業生得跨區報考北北基聯測,並得以北北基聯測分數報名第一階段北北基甄選入學及第二階段北北基登記分發入學管道;但不得報名參加第一階段北北基申請入學及直升入學管道。金門、馬祖地區國中畢業生(含同等學力者),得報名參加第一階段北北基申請入學管道。
2. 北北基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應參考北北基以外縣市國中畢業生參加基北區高中高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以下簡稱基北區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管道錄取入學情形,以其近三年錄取新生人數占各年度總招生名額的平均比率之二倍為原則,保留名額提供參加基北區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管道辦理招生,並以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入學依據。私立高中職並得視各校近三年實際招生情形彈性調整之。
「北北基聯測」外界意見之回應與說明
一、 |
北北基聯測命題方式是否回到過去傳統命題模式? |
北北基聯測命題規劃是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命題方式、測驗科目(含寫作測驗)、題型及分數計分等均將與全國基本學力測驗一致。 |
二、 |
北北基聯測命題原則是否會與全國基測不同? |
北北基聯測是評量學生於國中教育階段所習得之基本能力為目的,以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為命題依據,並以北北基三縣市所推薦國中教科書版本為命題範圍,其測驗題型、測驗學科分數、量尺分數及寫作測驗評分級分別等,以及試題難度分配採「中等偏易」為原則,均與基本學力測驗一致。 |
三、 |
北北基三縣市以外國中畢業生是否可以報名參加北北基聯測及各招生管道? |
北北基聯測並未限制北北基三縣市以外國中畢業生報考。北北基三縣市以外考生得以北北基聯測分數,報名參加北北基甄選入學及北北基登記分發入學管道。 |
四、 |
北北基三縣市以外考生跨區錄取比例為何? |
北北基三縣市將參考北北基以外縣市國中畢業生參加基北區高中高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以下簡稱基北區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管道錄取入學情形,以其近三年錄取新生人數占各年度總招生名額平均比率之二倍為原則,保留名額提供參加基北區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管道,由全部報名學生(含北北基三縣市及其他外縣市在內)以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入學依據。 |
五、 |
提供北北基三縣市以外考生跨區錄取比例是否有提高的空間? |
依據「臺北市、臺北縣及基隆市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及招生試辦計畫」係近三年錄取北北基三縣市以外新生人數占各年度總招生名額平均比率之二倍為原則。是否有提高的空間,北北基三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將評估招生技術可行性。另各招生學校如有意願調高招收跨區學生的比例,亦將尊重各校的意見,提北北基聯測規劃委員會研議。 |
六、 |
北北基三縣市國中畢業生如已報名參加北北基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管道,是否可以再報名參加全國第2次基測及全國基北區登記分發入學? |
北北基三縣市國中畢業生以北北基聯測分數報名參加北北基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管道經錄取未報到或經錄取而放棄報到或未錄取者,皆可報名參加全國第2次基測,以該次基測分數報名參加全國基本區登記分發入學或其他區登記分發入學。 |
七、 |
大陸地區三所臺商子弟學校國中部畢業生得以北北基聯測分數參加北北基申請入學,而北北基三縣市以外之國中畢業生卻不能以北北基聯測分數參加北北基申請入學,似有損及外縣市國中畢業生就讀北北基高中職學校權益之嫌,應請教育局審慎評估其公平性 |
因東莞、華東及上海3所臺商子弟學校在台辦公室地址皆設於本市,是以,歷年來全國基北區申請入學部分皆把三所臺商學校列入基北區招生範圍。是以,北北基申請入學亦援例將三所臺商子弟學校納入北北基申請入學招生範圍。 |
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
中華民國92年11月20日台中(一)字0920167432號令修正第拾伍點
中華民國
壹、依據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
貳、目標
一、多元評量學生學習成就,使學生適性發展,以培養五育並重之國民。
二、重視學生之學習歷程,尊重學生之性向及興趣,以激勵學生之向學動機。
三、輔導高中及高職(以下簡稱高中職)辦理招生,提供學生多元入學途徑,以建立符合學校及學生需要之入學制度。
四、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學校特色,引導國中畢業生就近升學。
參、招生方式
一、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二、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鄰近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以落實高中職社區化。
三、登記分發入學:提供非經由前二款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肆、各校除辦理登記分發入學外,應依學校特色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或擇一辦理,五專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應與高中職聯合辦理。
伍、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定範圍或數量,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陸、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者。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並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分數者。
三、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並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分數者。
柒、各項招生之辦理方式
一、甄選入學:
(一)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特殊才能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中及高職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甄選入學按下列方式實施:
1.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2.各校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
3.各校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4.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入學:
(一)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中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如下:
1.向一所高中提出。
2.向一所高職提出。
3.同時向一所高中及一所高職提出。
(二)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超過前目規定之校數,其報名費用不得增加。
(三)國民中學學生應依各校所定條件,自行向欲就讀之學校或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四)各校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五)各校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六)各校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七)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八)各校得考量社區地緣因素,提供若干名額予鄰近國民中學,其提供名額之原則及錄取方式,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九)直升入學以本校學生為原則。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各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應以當年度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完整使用,參加二次學力測驗者,由電腦選擇較優一次之分數作為分發依據;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三)各生應於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參加二次基本學力測驗者,以第二次報名時,所選擇之登記分發區為分發依據。
(四)各應屆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生依各區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之規定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捌、招生時間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則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係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其放榜時間應於每年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
三、登記分發入學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中旬放榜。
玖、招生名額
一、甄選入學: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二、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中: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高職: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中職: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原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拾、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工作,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負責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工作有關事宜;並由各區聯合組成全國試務委員會,負責全國一致性之試務工作有關事宜。
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定各試務區之範圍及數量,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因應地方教育發展需要,得專案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於第一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同時,辦理入學測驗。
拾壹、招生組織分工
一、各招生區高中職為聯合辦理各項入學應分別成立各區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
二、高中職及五專為辦理多元入學,應聯合各招生區之各入學委員會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
三、前兩項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事宜。
四、各招生區高中職各項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中職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五、各校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項招生事宜,並將各項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項入學委員會彙整,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上網公告。
六、高中職應將學校辦學理念及特色、收費標準呈現於學校網頁首頁,並將網址明列於簡章中,供家長及學生查詢。
拾貳、本方案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拾參、各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及各項招生入學,各國民中學均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拾肆、各招生區高中職辦理之甄選入學、申請入學與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簡章,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核定簡章時就各招生區辦理招生事項及報名費詳加審核,並就重要或有疑義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之。
拾伍、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各項報名費用。
拾陸、基本學力測驗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成立專業測驗機構負責規劃研究,建立題庫並推動施測事宜。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試務區承辦學校均不得公布基本學力測驗之分數組距。
拾柒、各高中職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得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現。
前項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現之方式、比例及實施時間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拾捌、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方式,依現行各類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拾玖、私立高中職或公私立進修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或參加各招生區聯合辦理之招生入學。採單獨招生方式者,其辦理之基本原則,應依本方案之規定。
貳拾、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班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班學程(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特殊地區及為配合各地區國民中學均衡發展之高級中等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教育部核定公告後,得以全部或部分名額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不受第參點及第柒點規定招生方式之限制;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公告之。
貳拾壹、配合措施
一、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一)建立高中職教育發展目標。
(二)規劃高中職社區化中程計畫。
(三)建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指標。
(四)訂定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相關法令。
(五)宣導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
(六)輔導各地區推動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一)推動高中職社區化中程計畫。
(二)輔導所屬高中職發展學校特色。
(三)督導各招生區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業務。
(四)調整高中職學生適當比例,並逐年增加高中學生數。
(五)輔導所屬高中職加強辦理多元入學方案。
(六)輔導各招生區成立單一諮詢窗口,輔導學生升學。
(七)督導國民中學以生活教育、全人教育及繼續學習能力之培養為教學重點。
(八)其他相關事項。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先導計畫
方案4-1「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教育部
壹、前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在民國84年「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中揭示:「改進高中入學制度,建立多元入學管道」,並於民國87年7月發布「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方案」,同年9月發布「高級職業學校多元入學方案」。民國90年辦理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國中基測),全面推動實施高中、高職、五專多元入學方案,希望在公平公正之前提下,改變傳統聯考以單一智育成績分發篩選,改以學生基本學習能力評量作為門檻檢定,期能導引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教育轉向注重學生學習潛能之啟發與多元適性之發展。
國中基測實施迄今已九年,但是各種多元管道仍以國中基測量尺分數作為分發篩選之重要參據,多元能力評量參採比重偏低,國中學生升學競爭壓力未得緩解,高職申請入學名額報到率偏低,學生未能適性選擇高中職就學等問題,原期以國中基測作為入學門檻,申請入學導引適性分流,多元管道實現多元選才等理念,未能完全體現。為能給予每位學生優質的教育環境,多元適性的發展。因此,以漸進彈性、因地制宜等原則,穩健逐步調整多元入學方案,建立適合各地區國中學生的升學方式有其必要性。
基於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追求教學卓越之理念,給予每位學生同等的關懷和尊重,以實現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的教育理想。本部積極規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出子計畫4「調整高中職入學方式」,在既有多元入學方案基礎下,研擬4-1「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實施方案),期以逐步擴大推動免試入學比率,調整高中職和五專多元入學方式,以奠定未來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重要核心基礎。
貳、目標
一、 發展學生多元智能,紓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
二、 發揮教師教學專業能力,提高教學與學習品質。
四、 全面關照不同地區學生,縮短城鄉教育落差。
參、辦理原則
一、學生主體:以學生為學習主體,給予每位學生同等的關懷和尊重,提供適性及優質之教育機會。
二、多元適性:學生依性向、興趣、志願、或在校學習各項表現等做為其進路發展之依據。
三、就近入學:高中職和五專考量學校地理環境等因素,優先提供鄰近國中免試入學名額。
四、保障弱勢: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考量區域城鄉落差、文化不利及弱勢族群等因素,規範轄屬高中職及五專優先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保障偏鄉國中學生或弱勢學生升學權益。
五、因地制宜:各區得採取一種或兼採數種不同入學模式,並得經各該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同意後全面辦理學區免試入學。
六、漸進彈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教育資源,漸進提高免試入學比率或名額,穩健逐步推動。
肆、實施期程及比率
本實施方案分為三個期程漸進推動,各期程及免試入學比率規劃如下:
一、宣導推動期:99學年度到100學年度
(一) 各公立高中:免試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的5-35%為原則。
(二) 各公立高職:免試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的5-35%為原則。
(三) 各公私立五專及私立高中職:免試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的35%為原則。
二、擴大辦理期:101學年度起
(一) 各公立高中:免試入學名額占核定招生名額的40%以上為原則。
(二) 各公立高職:免試入學名額占核定招生名額的60%以上為原則。
(三) 各公私立五專及私立高中職:免試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的70%以上為原則。
三、全面實施期: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免試入學方式應再做調整,以利各招生區全面推動。
但部分學校及特殊類科因應發展特色及實際需要,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彈性調整各期程免試入學之比率。
伍、辦理方式
一、在宣導推動期,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得由現行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分別辦理免試入學相關事宜,並配合推動期程逐步修正運作機制,各招生區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免試入學:
(一) 全區共同辦理:依現行15個招生區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規劃之招生區為範圍共同辦理。
(二) 跨區聯合辦理:高職、五專,或高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等,得跨區聯合辦理。
(三) 多校聯合辦理:高中職及五專得依學校特色或地理環境,聯合多校共同辦理。
(四) 單一學校辦理:高中職及五專單一學校,得獨立辦理免試入學。
二、擴大辦理期起,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國中、高中職及五專代表,成立免試入學委員會,以全區共同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跨區聯合辦理、多校聯合辦理或單一學校辦理。
陸、入學模式
一、學區登記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所轄區域、人口分布及教育資源共同協商,規劃高中職之學區。
(二)國中畢業生依其所屬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三)當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或設籍時間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中薦送模式
(一) 各高中職得依各區內各國中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率提供給各國中免試入學名額。並得依歷年就讀該校人數調整免試入學名額。
(二)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國中學生免試升學高中職及五專實施要點,規範各國中薦送學生之原則。
(三) 各國中應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實施要點,訂定各校學生免試升學高中職及五專作業要點,薦送學生至高中職。
(四) 各國中應依實施要點及作業要點,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若干項目,薦送學生至高中職。
(五) 當申請名額多於提供名額,國中得採計在校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 高中及高職、五專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名額供國中畢業生申請入學,各校得訂定0至3項申請條件。
(二) 高中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高職五專各類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給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 國中學生依高中職及五專訂定之申請條件及時程,依性向、興趣及申請條件向各招生區之招生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
(四) 高中職及五專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五) 當申請名額多於提供名額,且學生申請條件相同時,得辦理面談或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柒、配套措施
一、縮短公私立高中職學費差距
加額補助私立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縮短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降低國中學生競逐公立學校之升學壓力,並確保受補助學校教育品質,以維護學生選擇不同性質學校的受教權。
二、強化學生生涯發展輔導功能
各國中應發揮輔導功能,增強國中教師輔導知能,對具特殊才能或高職五專類科性向興趣明確之國中學生,積極輔導其適才適性入學,期能達成學生適性分流與多元發展之目標。
三、辦理國中學生性向探索課程
各高中職應辦理性向探索課程,提供鄰近國中學生依其興趣或意願參加;並配合性向探索實作評量以及性向或心理等測驗,作為國三學生進路選擇高中或高職各類科之參照。
四、規劃維持學生學習品質措施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長期性與系統性的學習指標系統建立,並得辦理全國國中學力調查,建構豐富多元的資料庫系統,以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現況與趨勢,進而有效提升教育品質。
五、深化高中職優質化
擴大推動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強化學校特色與學生扶助措施,均衡各區辦學資源,以保障國中學生就近入學教育機會之充分與均等。
六、調整各招生區高中職教育資源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衡量各地教育資源分布,依各招生區國中升學機會與學校分布狀況,訂定推動期程,逐步調整高中職學校資源。
七、建立國中學生成績處理系統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立轄屬國中學生成績處理系統,協助國中蒐集與保管學生學習歷程資料,供學生或校方申請使用,配合擴大免試入學作業程序,確保資料完整性及正確性,以達成公平與公正。
八、研修相關法令規章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研修相關法令,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訂相關辦法或計畫,並應積極輔導轄屬各級學校漸進彈性逐步推動,並寬籌經費,補助相關學校及推動各項配套措施。
九、加強方案宣導及溝通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中、高中、高職及五專應於相關會議及研習活動中,加強本實施方案理念溝通與技術層面宣導,並建立溝通機制,凝聚共識。
捌、衡量指標
一、
各高中職和五專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逐年提高。
二、
各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人數逐年提高。
三、
各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報到率逐年提高。
玖、預期效果
一、紓緩學生升學壓力,促進學生多元適性發展。
二、促進教師有效教學,落實學生的學習和成長。
三、建立學校辦學的特色,建構優質的學習環境。
四、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奠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基礎。
拾、附則
一、 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依「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辦理,並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自行訂定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定。
二、 高中資賦優異教育班學生之入學,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體育班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